| | | 国际法透镜下的“伪满洲国”之三
| | 国际法上的小学历史教育论文承认(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小学历史教育论文事实予以确认,这种行为既是一种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虽只是既存国家单方面作出的一种任意行为,但许多国家在承认新国家(政府)时,都会考虑该国家(政府)的成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是否具备国际法关于国家构成的条件,是否对本国领土实行有效的统治。而且这种行为一旦作出,该承认国与新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新国家(政府)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益在该承认国国内受到认可,换句话说,承认一旦作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就已奠定。另外,既存国家在考虑是否承认新国家(政府)时,又不可避免地受到自己政治立场、价值观念、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影响,更多地是处于政治的考虑,而不是法律的考虑。 国际法上的承认虽只是既存国家的任意行为,对新国家(政府)的产生,既存国家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完全取决于既存国家的意志。也就是说,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政府)的产生没有承认的法律义务。在国际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因不承认某个新国家(政府)而被指责为违法。既存国家虽不负承认的义务,但却有不承认的义务。当一国的一部分欲从该国分离,在没有真正建立起国家的时候,既存国家若过早地、过急地对之作出承认,则被视为对该国内政的干涉。《奥本海国际法》将之斥为对母国尊严的严重冒犯。当一个所谓的“国家”在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建立时,既存国家同样负有不承认的义务。按照“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能成为违法者获得法律上权利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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