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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解析事变期的中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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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一八事变”到“一二八事变”,从“华北事变”到“卢沟桥事变”,日本侵华的魔爪一步步深入,中国面临的形势一日日严峻。但为逃脱其国际法应负的责任,日本坚持将公开的“战争”故意称为语意暧昧的“事变”,并利用不健全的国际法机制,为其侵略辩护;而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是出于其“攘外必先安内”的策略考虑,选择了“依赖国联”、“依赖公理”的“不抵抗”政策。后来因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压力,才被迫改为“边抵抗、边交涉”的方针。“卢沟桥事变”以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阴谋日益暴露,但国民党政府仍然将阻止日本侵略的希望寄托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上面,希望国际组织出面干涉,希望国际公约发挥作用;而当时的国际法尚处于变革初期,一些冠冕堂皇的原则虽为国际公约所采纳,但其实质仍然是维护和协调列强的权益。以国联盟约、非战公约为首的国际条约虽然确立了限制战争,制止侵略的制度,但具体落实这种制度的机制却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在从国际法角度考察这一阶段中日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以下问题做以简单的说明。 一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缺陷及其崩溃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德国和奥匈帝国崩溃,俄罗斯帝国发生了革命,英法意力量受挫。在整个列强中,只有美国和日本借机“壮大”。为了代替英法等老牌帝国主义,确立自己在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了规范一战后国际关系的“十四条原则”。他倡导“外交公开”、“民族自决”,要求各国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他主张“国无大小强弱,一律享有同等权利”,反对“割地赔款”,倡议设立维持世界永久和平的“国际联盟”。威尔逊的“十四条原则”,使饱经战争灾难的世界民众和苦于帝国主义侵凌的被压迫民族充满希望。巴尔干各民族要求从此摆脱奥匈帝国的桎梏,犹太人希望建立自己的家园,朝鲜人也希望实现民族的独立。几乎所有的殖民地都萌发了实现民族自决的希望,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期盼永享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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