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领土完整”国际法上的意义及列强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义务
| |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历史专业毕业论文特定空间,“领土完整”是指一国领土不被他国蚕食、占领和肢解,按照现代国际法的历史专业毕业论文解释,一国的主权,首先体现在领土主权上,而且领土不仅仅是地理上的概念,它同时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不仅具有社会的意义,而且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一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可以独立无阻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外来干涉。领土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的完整性,当这种完整性受到侵犯,领土主权自然就无从谈起。另外,完整性也不仅仅是指领土在地理意义上被蚕食和肢解,它还包括在领土范围内能否独立无阻碍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换句话说,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完整”的意义,实际上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土及行政完整”。但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是历史上的“领土完整”,而且是一个处于半殖民地状态下国家的“领土完整”。对当时中国的来说,“领土完整”只不过是指“大清帝国”不被肢解,不被人为地划分为几个国家。 传统国际法是维护列强利益的法则,它保护列强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权益并为这种权利的正当性进行辩解,同时它还调整或协调列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中国处于众多列强支配的半殖民地,为协调列强利益,历史上曾出现了不少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缔结这些条约的列强也就相应地承担了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义务。 最早涉及到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义务的是在1898年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狂潮的时候,当时首先是德国强租胶州湾,并将山东半岛划为自己的势力范围,接着俄国、法国、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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