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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华“不宣而战”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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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六十五年前卢沟桥的枪声将中日关系带入一个曲折黑暗的时期,回顾这段历史,避免中日关系再走弯路,是中日两国政治家、学者以及一般民众的共同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在日本至今没有找到专门的论文或论著,只是在关于中日战争、日本外交的著作中有一些零散的记载和论述。在中国,章伯锋等主编的大型资料集《抗日战争》第一章有一小节收有这方面的资料,孟国祥 费迅写过一篇论文《日本对华战而不宣的研究》,遗憾的是章的资料集没有收录日本外务省的有关记录,孟的论文则几乎没有使用日方的材料。另外,网上也零散地有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议论,但没有资料方面的突破,参考价值不大。 一 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 宣战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战意,从而使双方的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与事实上的战争状态(敌对行动)不同的是,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下,交战双方及他们与第三国的关系都发生变化。事实上的战争状态下,两国关系及两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仍基本适用平时国际法,只是限制作战手段的法规和国际人道方面的法规发生效力。但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下,所有关于战争的法规都将发生效力,两国的关系也由此变为交战国或敌国,两国与第三国的关系则变为交战国与中立国的关系。交战国和中立国都赋有避免、防止和容忍的义务。传统国际法中战争法占有很大的比例,战时国际法研究亦相当发达,中日两国都有不少论著,本报告选用当时日本外务省国际法顾问立作太郎博士(日本外务省文书中简称立博士)的观点,意在容易与日本学者沟通,而且即使选用立氏的观点,也足以发现日本的许多“问题”,此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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