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矿业政策对山东矿业的影响及启示
| | 山东矿业多年来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尤其是金矿、石油、煤等矿种的历史教育论文开采,这种进步发展其实是有着历史发展渊源的历史教育论文。本文主要从清代的矿业政策入手,分析清政府的矿业政策与山东矿业发展的关系,并详细探求清代山东矿业开采状况的特点,以求对今天山东的矿业发展起到一定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一、清代矿业政策的特点 有清一代,详加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清政府的矿业政策呈现出一个马鞍形的先松中禁最后转驰的发展态势。清统治者从来也没有真正重视过矿业的开采与发展,无论禁或驰,其实质都是为了封建官府统治的需要,政治利益始终高于经济利益的需要,居主导地位。但将其与明朝以及晚清(即鸦片战争后的近代历史)比较,我们仍能发现其矿业政策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清代已颁布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矿政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矿采有“法”可依,并能得到政策的保护。 据《熙朝纪政》载:“十四年,定各省开采铜、铅,抽税十之三。到十八年,各省采得铜、铅处、令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有不便采取之处,督抚提明停止。”①这一纳税标准紧接着又重新议定降低交纳比例,向采矿者让利,有利于矿业大兴。同一年又议定了矿税征收新标准,“十分内二分纳官,八分听民发卖。监管官准按斤数议叙,上官课求逼勒者,从重议处。其采取铜、铅,先听地主报名,如地主无力,听本州县报采,放雇邻近州县匠役。”②在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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