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朝惩处官吏时的株连(实例)
| | 株连,是就“有罪之人”(株连人)对与之有关的高中历史优秀论文“无罪之人”(被株连人)而言的高中历史优秀论文;这里的“无罪”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而是指没有参与“有罪之人”的犯罪过程。牵强也好,附会也罢,既受株连必有干系,只不过可能会株连得无辜一点、冤枉一点。株连之策的初衷可能就是要制造冤屈以求痛打当事人、震警其他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失道,鸡犬不宁。 清朝惩处官吏时总要“依律”株连,同僚、家人几乎必在株连之列,同乡、上下级、举荐人等有可能“知情”的人也有可能被株连。家人被“株连”那是一定的,来自官方的有充边、发配、为奴等(间接的还有没收财产等),比如对“甘肃米案”主犯王亶望家人的处理,其成年儿子王裘被撤职、发往伊犁,年幼的儿子则逮捕入狱、12岁再发配;来自社会的人言、歧视等“另类株连”就不用说了,今天也一样。所有株连中以株连同僚和上下级为多为甚,株连的原因几乎差不多,就是对“株连人”的犯罪行为不察不举——不管你是否是真的“不察”。 康熙二十六年,湖北巡抚张汧借口弥补在福建布政使任内所造成的公库亏空向下级官员勒索、向盐商派收银两被御史陈紫芝参奏告发。经查,张汧向其下级官员、湖北布政使胡戴仁等及盐商共勒索、派收银两9万余,贪污入己;张汧被判绞监候。保举提拔张汧为巡抚的户部侍郎王遵训、内阁学士卢琦、大理寺丞任辰旦撤销职务;保举提拔张汧为布政使的大学士梁清标、尚书熊一潇开恩免于撤职、降三级留任(定拟奏折——判决书——上初议为上述5人均撤职,实际上是给康熙皇帝开恩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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