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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地理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课程标准规定,“乡土地理是必学内容”。进行乡土地理教学,首先应明确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乡土”一词,按《辞海》的解释,是指“家乡、故土”,“亦泛指地方”。可见,“乡土”是一个边界模糊的地域概念。
   乡土地理作为区域地理学中的一个特定的科学概念。因其是从“乡土”一词延伸发展而来的,其所指的区域范围,尚有不同的解释。如《辞海》中解释为省区以下较小地区,而《地理学词典》则解释为“可以一省、市或地区为单位,也可以一个县、区和乡为单位”。据此,中学地理教学中,对“乡土地理”区域范围的划定,先后也有变动。如1978年原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中把“乡土地理”的范围规定为:“一般包括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理和本县地理;而原国家教委1986年颁布的《全日制中学地理教学大纲》和1987年颁布的帆年义务教育地理教学大纲》则规定了“乡土地理限于本县(市)地理”。
   结合我国“乡土地理”教学的实践并综合考虑我国各地区的特点本课程标准中对乡土地理的范围作了如下的规定:一般要求以“县一级行政区”为单位;但也考虑到我国各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规定,也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乡土地理的教学可以讲授本省地理,或者本地区(地级市)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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