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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规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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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网络广告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这不仅影响了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界限日益模糊,《广告法》对这三者的界定及规范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广告的现状和发展。由于我国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完善,网络虚假广告的出现在所难免。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开始了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可以相信,网络广告相关法律的出台已指日可待。 随着国内网站的不断增加,网络广告以其特有的优势冲击着传统的媒体广告。然而,与网络广告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这不仅影响了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广告的含义及特征 网络广告具有以下的特征:(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2)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3)强制性,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广告发布者知晓,你就难以拒绝被人塞进电子邮件广告;(4)互动性,互联网不像传统媒体,它是一对一的互动沟通;(5)及时反馈性,第三方服务器不仅可以对网络广告的效果进行监测,还可以根据不同上网网民的兴趣、爱好来改变网络广告的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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