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破解欠费引发的互联中断难题
|
|
【信息系统论文】[摘要]电信服务有其特殊性,电信网上所承载的不仅是各种服务,而且有成千上万的用户。一旦断开互联互通,对这些用户将产生不小的震动,甚至是恐慌。因此,法律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是有其特殊意义的。《电信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这就说明除非国家因特殊需要批准可以中断互联互通外,任何互联一方都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经济利益是影响互联互通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费用的分摊以及结算则是保障互联互通的关键所在。互联费用一般包括互联工程的建设费用、用于互联的电路租费和通话费的结算等。第一种费用即用于互联的电路、管孔、杆路、机房的建设等费用,这基本属于一次性费用的分摊,互联双方通常较为容易达成一致。互联电路租费及通话结算费等费用通常是互联双方矛盾的焦点。而电信运营商之间拖欠互联电路租费以及通话结算费的现象极其普遍,拖欠费用的时间之长、数额之大颇令人担忧。因此引发的被拖欠方要求断开互联电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拖欠互联费用与断开互联电路、中断互联互通之间的矛盾到底能不能解决? 一、因欠费中断互联合理不合法 网间互联双方就其性质而言都是企业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如果把提供电路租用和网间互联的一方当作服务提供方,另一方则为服务接受方。因服务接受方拖欠服务费用而中止对其的服务,从道理上说天经地义。也就是说,因拖欠互联费用而中断互联互通是合乎情理的。这也正是被拖欠费用方要求断开互联电路的原因。 但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合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等主体双方是否签订协议应该由双方决定。但网间互联协议的签订却是法定义务,双方必须实行互联,而且必须签订互联协议。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同电信网间应当实行网间互联并应当订立网间互联协议。这是国家对电信管制的必然要求。强制实行互联互通,可以起到支持并保护新兴运营商、增加网络价值实现规模经济、减少重复建设等积极意义,因此成为世界各国管制电信业的普遍做法。互联实现了,双方能否断开互联?双方能否在互联协议中约定若一方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3034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