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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的自律与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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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自律他律问题之争之所以至今终未获得一致的共识,是各家将复杂多元的问题简单化,搞二元对立所致。各种理论派别体系都或多或少的仅持有部分合理的成分,而缺乏对整体的把握。音乐现象是主客交融、多层面、多方位的复杂事物,瞎子摸象式的论证方法当然不能获得终极认识。比如对事物本质的理解我们就有局限性,认为事物的本质只能有一个。其实本质也可以是主客性(既可以是主观性的,也可以是客观性的)、多层面、多方位的,并非一定就是唯一的,这完全取决于你看问题的立场、侧重点、方位和角度。就音乐而言,它至少具有物质本质和精神本质这两大本质。正因为以上原因,常常关于音乐本质的争论而在实际上就根本没有意义。再如关于音乐自律与他律的问题,也是应当分不同的层面来看的,有的学者所说的音乐是包含着社会属性的,即它是审美主体的审美对象,是打上了人的烙印的,是人性化社会化了的,因此说这样的音乐就当然具有他律性或是他律的了。再者从事物普遍联系角度来看,世上任何事物毫无例外的皆存在与他事物相类似共通的因素或方面,因此就此而言音乐也是当然具有他律性的。而另一些人所说的音乐则是把其社会属性排除在外的仅有自然属性的音乐,说的是客观存在的音响实体,是纯物质范畴里的东西,这样的音乐便当然的就是自律的,即只有形式而绝无内容内涵的了。如此看来,两者所说的音乐是分属不同论域里的概念,并非是同一个所指,前者是接受美学的对象,后者属于形式美学的任务。遗憾的是持不同观点者似乎大都并不真正清楚音乐的这两种属性的存在与相互关系,这种不分层面、角度、论域的谈音乐自律与他律的问题时就当然是总也说不清楚,甚至于前后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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