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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论师德建设中的“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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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自然电教论文】在现实中,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甚至猥亵学生等案例屡见不鲜。凡此种种,凸显出师德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提高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 教师作为重要的教育实施主体,是否具有职业法律素质,关系着法制时代提出的依法执教的要求能否真正得以贯彻实施。教师在行教过程中必须具备教师职业法规常识,并将其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终,我们谓之“规则”意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规则”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 一、熟悉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熟知“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迅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作为法制建设有力保障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是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们的言行提供了“规则”,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法可依”。作为从事特殊社会职业的教师,更应当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熟知“规则”。教师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并非零散的,而是成系统的、有层次的,一般来说,应包括公民基本法律知识、职业法律常识和青少年儿童法律知识三部分。 熟悉公民基本法律知识常识主要是让教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平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除此之外,还有相关的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益的法律法规,教师也应当熟知。 教育职业法规常识主要是指与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园事故处理办法》等,这是教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核心,是教师职业行为必须遵守的准则。 青少年儿童法律知识部分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对象——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教师在行教过程中往往忽略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而无意识违法。青少年儿童法律知识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养成教育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上下五千年,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好传统源远流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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