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灾害预警的问责制
|
| |
1. 灾害预警问责制的提出 我们在2004年初提出灾害预警和灾害预警的问责制[1-6]: 唐山大地震预测被尘封在文档中,鲜为人知。“问责风暴”和“审计风暴”是历史的必然。美国的“9.11”问责,使中情局长引咎辞职。阜阳的伪劣奶粉问责,使一批黑心厂商和渎职官员受到应有的处罚。试问科研管理机构:谁对科研情报的延误负责? 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责任,任何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决定负责。昏官和贪官能瞒天过海,原因在于无人问责和缺少监督。医药回扣、商业传销、教育替考、工程造假、信贷造假、科研造假、售房造假、账目造假,各种行业欺骗之风日盛的原因在于经营部门见利忘义,管理部门渎职受贿。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和矿山安全的事故频发,是长期渎职隐患的积累与爆发的结果。“问责风暴”和“审计风暴”是历史的必然。国家投入大量科研经费支持科学研究,而许多重要的科研情报却被置若罔闻,使国家和人民蒙受巨大的损失。科研管理机关应该对科学情报的延误负责[3]。 2. 专家对灾害预警和问责制的观点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天府早报报道,民盟中央城市灾害应急专家组组长王绍玉、紧急状态法课题组领衔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解读中国的预警机制[7]。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