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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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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顺利实现与国际接轨等方面都将产生非常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同时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理念带来了新的革命,及给税收工作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内涵、正确处理好贯彻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关系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税收理论界亟需研究的课题。本文试从浅析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涵、正确理解和把握好贯彻行政许可法各方面的关系等角度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 浅析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涵 (一)基本含义。 就“许可”二字而言,含有“应许、允许、容许”之意,应许与允许基本含义基本一致,但与“容许”存有细微区别。当许可的一般性行为上升为行政行为时,更多地包含着“允许”、“准许”、“审批”之意。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利,涉及到政府与市场、与公民法人和组织、与其他政府管理方式的关系,换而言之,涉及到公权与私权、行政权力配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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