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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两则注释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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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花源记》中的“志” 几十年来,陶渊明《桃花源记》一直被选为中学语文教材,新编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第二册一仍旧贯,被选入。然而,对文中“志”字的释义也一仍旧贯,作为教科书,这就未免有提出质疑并进行辨析之必要。为便于说明问题,先将该段文章及有关注释照录于下: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 在“寻向所志”下,198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语文课本第四册和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课本第二册均注释为:“寻找前次做的标记。”可见后者照搬前者。 对这一注释,曾有人提出异议(见1994年第四期《天津师大学报》),认为“志”不应当作“标志”解,而应该作“记住”解,理由是渔人所行之路乃水路而非陆路;既然是水路又怎样或者说在什么地方做标记呢?难道真的是有“刻舟求剑”不成?而且指出这种注释是从郭锡良先生《古代汉语》一书的注释搬来,只不过把郭注“处处志之”的“志”注释挪到了“寻向所志”的注释中而已。 尽管《天津师大学报》那位作者未作深入论述,但所提出的问题却是值得深思的,因为按这样的注释对原文进行译解,明眼人一看就是不合乎事理的。这里也把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中提供的译文照录于下,以便辨别个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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