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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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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需要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与总结。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 从法律高于一切的战略高度,将法治——“法律的统治”当作根本的治国方略,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立足点。 其一,站在“法律的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法治。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全盘条第三版,第343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1018页。)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主张,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提出了。《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也认为,“任法而治国”,“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注:见《商君书·任法》,《韩非子·心度》。)。但他们所言之法治,其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法自君出,君言即法,法为君用,法随君变,实际上就是人治。所以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法治“不能正本清源”,故这种法治实为专制(注: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第16章。)。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了较系统的理论阐述。亚氏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务馆1965年版,第167页。),“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是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统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务馆1965年版,第168~169页。)到近代,西方各国思想家对法治作了不同的论述,基本上是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阐发。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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