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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旅假期”买断神农架景区的专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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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景区企业化经营的关注和思考始于1999年硕士论文中对互相持有景区代理权的制度设计,所以首先要澄清的一点是,景区“区域销售代理制”最早出现在浙江宁波而不是此次“国旅假期”买断神农架景区的专营权。 具体到此次“国旅假期”买断神农架景区的专营权的事件,我的基本观点是:做法可以理解但缺乏理论依据,可行性没有保证;作为一种探索,买断专营权只是权宜之计,景区的产权改革及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是根本方向。 从相关报道看,此次事件的起因有二:因神农架林区政府无力大规模投入进行宣传故将景区在广东的专营权“卖断”给“国旅假期”(当然这里隐含的一个假设是:景区宣传不力是导致广东游客只占神农架景区年游客量1%的根本性原因;对此,由于我没有进行过调查,所以没有发言权);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目的故“国旅假期”买断专营权。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旅游景区是带动地方旅游经济的“牛鼻子”,所以在自身无力宣传的情况下寻求外力支持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如果仅仅通过市场方式来解决在某些客源地的宣传问题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外部性:其一,如果是小旅行社承担宣传“任务”,则由于大旅行社往往具有更强的“市场占有能力”,小旅行社可能成为“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所以小旅行社缺乏创新动力;其二,如果是某个大旅行社承担了宣传“任务”,则创新旅行社企业(“先锋企业”)形成一个新的产品后不久别的旅行社(“跟进企业”)就会模仿,而且“跟进企业”可以根据先行者的经验,“生产、销售、经营什么可以获得成功”,“改善哪里可以生产更好的产品”等信息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先锋企业可能被跟进企业的后进成本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击败,从而影响先锋企业的创新动力。因此,为了保障创新需要制度支持——在该事件中的制度保证表现为“专营权”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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