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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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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中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使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经营成为许多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不少企业在进行发展战略调整和内部结构调整时都把投资方向转向了旅游业,一些拥有丰富旅游资源的地方政府也不失时机地把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作为地方招商引资的重点加以宣传和推出,特别是旅游资源丰富而又严重缺乏开发资金、保护资金和管理人才的西部地区,更是大胆探索创新,把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引进外来投资,对旅游景区实行统一开发经营,取得了开发与保护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良好效果。但同时也引来了一些争议,在理论上、政策上和实际工作中,都不可回避地遇到了一个共同性问题,即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否分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予以一些探讨。 一、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提出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一定要采取国有国营的方式,才能保证其资产的安全、增值和全民所有的实现。因此,几十年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工业、商业、采矿业等,都采取的是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直接管理下的“国有国营”模式,事实上,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演变成了分属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地方所有”、“部门所有”。这种体制,压抑了国有企业的生机与活力,使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冲破了传统理论的束缚,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也应该分离的新观点,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是在“两权”分离理论的指导下,才有了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种改革形式的不断深化,才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才有了今天充满着生机与活力的城市企业支撑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可以说,没有“两权”分离的理论和实践,就没有中国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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