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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营销的两大法律障碍

   电子邮件营销作为网络营销的一种重要方式,因其便捷、成本低等特点被广泛采用,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网络营销应用行业。据市场调查公司Gartner的研究,电子邮件营销方式比直接邮件更快、更便宜并且更有效率,它最终将取代直接邮件营销,我国众多的企业和商家也采用了这种营销方式,但由于我国的法律缺位,使得电子邮件营销的发展出现了不健康态势。众多的企业和商家在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营销时走进了误区,使得电子邮件营销的发送垃圾邮件混为一谈,严重破坏了正规的Email营销的名誉和网络环境。电子邮件营销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下必须突破两大障碍。
     一、垃圾邮件的法律定位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外与网络广告相关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邮件领域。我国尚没有打击垃圾邮件的明确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概念不明确,与正常的电子邮件营销相混淆。电子邮件营销的规范发展首先必须与垃圾邮件划清界限,这就需要立法明确垃圾邮件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存在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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