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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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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给电子合同的做出明确定义,但网易和网民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电子合同。这一点是我们进行讨论的前提,也是网易扣取网民信息费的前提。基于以上前提,我想引入电子错误的法律概念,并对事件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a)款规定: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这里的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构成电子错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 电子错误是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而言,我没有选择非常男女这个收费信息服务,但是系统认定我作出了这项选择,即便我立即取消了这项服务(前后间隔不超过30秒)。在我和系统之间,就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这种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统本身的程序设计。(为什么认定这是系统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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