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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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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电子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挑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我国应加强对其税收问题的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1]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已有4000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84亿美元,1999年已增至1500亿美元;预计2003年将达到13036亿美元,年均增长93.3%.瑞士信贷银行近期也预测,在今后几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总额将保持100%的年增长率,到2003年将超过1.24万亿美元。 一 电子商务与传统方式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互联网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的距离限制,使商务活动由传统的中介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同时,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薄、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不存在,这就使得审计失去了基础。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其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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