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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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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这些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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