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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产品贸易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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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产品贸易规则主要由3部分构成:—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I1994)对货物贸易基本规则的规定,农产品贸易是货物贸易的一部分,自然应当遵守货物贸易协定确定的基本法律规则;二是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协议,包括《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三是《乌拉圭回合议定书》后所附的各成员国减让表,各国减iL表有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具体承诺,是各成员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GATT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定 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并未区分农产品和:工业品,因此从原则卜说,GATT规则应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们是GATT对农产品贸易的例外规定却导致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在GATT规则之外。此类规定有:(1)GATT第6条第7款有关初级产:品的例外规定。由此各缔约方为稳定初级产品(大多数农产6l被认定为初级产品)国内价格或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如为稳定农民的收入及农产品价格而实施农业补贴措施,在GATT法律框架下就具有了合法性。(2)第11条的例外,即取消数量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第一,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第三,为执行国内销售或生产限制或消除暂时的国内过剩而对农渔产品实施的进口限制。此规定为缔约方以实施农业计划为由进行数量限制开了绿灯。(3)第16条“补贴”第3款规定“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只要该补贴的实施不得使自己在该产品的世界出门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这种“力求避免”、“不合理的份额”是模糊不清的,因此此条在农产品贸易中没有得到适用,导致出¨补贴泛滥。(4)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缔约方以此为由,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等贸易壁垒措施,以达到限制农产品进口的H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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