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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前看世界电信业管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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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占全球电信业务90%以上的69个WTO成员国,正式签署了“全球基本电信协议”,承诺于2000年对外开放电信市场。该协议覆盖了电话、数据传输、传真、卫星和无线通信等所有形式的电信服务业务。 与国际电信发展的趋势相呼应,中国电信业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一方面是导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促使中国电信运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是产业行政主管机构从对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中逐步淡出。 一时间,似乎一股“放松管制”的潮流在世界范围的电信业中兴起。一直以来,在人们的概念中,是国家授予了在位的电信运营商垄断经营电信业务的权力,并且是由国家用管制手段维持着这些电信企业的垄断地位。现在,由于历史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国家要在电信业中导入竞争,但并不是要放弃对电信业的管制。所不同的是,为了促进市场更加有效率地运行,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的管制方法和手段发生了改变。 管制理论发生变化 过去,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电信产业市场的结构、行为和绩效这三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在结构上给予在位的企业垄断地位,在行为方面对运营商进行严格的价格管制,在绩效方面规定电信公司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等。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对企业运营的直接干预较多,有时甚至就是政企合一。虽然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有着运用“看得见的手”纠偏的需求,但是由于同样存在着政府的失灵、政府的非理性和寻租现象,政府采用直接干预企业运营这种管制手段对社会福利究竟能够带来多大促进,却无法轻易作出判断。 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经济学界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可竞争性理论,为政府管制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可竞争性理论认为,产业市场中并不是必须有很多的企业,只要存在潜在的竞争压力,即存在一个没有进出壁垒的市场结构,就能带来好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其代表人物认为,市场集中度只是个次要的市场结构指标,关键要看构成进出壁垒的成本状况。在进出无壁垒的市场条件下,潜在的进入压力能够产生如同存在现实的竞争对手的效果。即使市场中只有少数几个大企业,潜在进入压力也会迫使这些企业公平地竞争,而不可能采取对社会不利的策略性行为。可竞争性理论还指出,进出无市场壁垒可以同规模经济并存。这样就为政府管制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了克服由于规模经济原因形成的自然垄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政府可以根据可竞争性理论的要求制订相应的管制政策或规章,尽可能地保持潜在的竞争压力,以此来约束在位企业的行为,力求达到能够在保持规模经济的同时,又较好地克服垄断弊端。 当然,电信业远远谈不上是一个进出无市场壁垒的行业,但是既要保持电信企业的规模经济,又要消除电信业垄断经营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既不能放任市场失灵现象,又不愿承担政府失败和政府腐败的代价,各国的政策制订者发现可竞争性理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重要思路和政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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