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知识产权进入WTO的背景及在WTO中的地位
|
| |
知识产权进入WTO的背景及在WTO中的地位 一、背景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 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