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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中国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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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反倾销手段在实践中的应用十分有限,因而反倾销法的作用并不大,原因在于那时各国的关税壁垒高得足以为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提供有效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能防止大规模倾销的发生。但在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之后,各国承担了关税削减义务,关税水平大幅下降。乌拉圭回合之后,发达国家平均关税水平降至3.7%,发展中国家降至14.4%。另一方面,各国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在此情况下,发达国家纷纷强化了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措施。最近20多年来,各国开始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生产商的目的。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界定 在国际贸易实钱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体现,即某种商品在国内市场实行高价而在国外市场却低价抛售。西方国家的经济理论认为,价格歧视扭曲了竞争机制下的价格信号,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因此,应对此予以谴责与制止。 在1948年《关贸总协定》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中,国际反倾销法被纳入其中第六条,碰后在每轮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部讨论并修订了反倾销条款。新的反倾销协定文本于1994年4月正式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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