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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世贸组织规则解决保障措施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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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阿根廷与智利桃制品(preserved peaches)保障措施争端是一起在2001年12月由智利政府提交于世贸组织,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并纳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日程的贸易争端案。在这起争端中,智利政府依据世贸组织特定规则来处理双边保障措施争端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启示意义。本文通过阐述这项争端,说明依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程序来应对国外保障措施则更规范。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掌握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利用其争端解决机构、《保障措施协议》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来抵制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歧视性地适用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阿根廷与智利桃制品(preserved peaches)保障措施争端是一起在2001年12月由智利政府提交于世贸组织,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并纳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日程的贸易争端案。在这起争端中,智利政府依据世贸组织特定规则来处理双边保障措施争端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启示意义。 一、阿根廷与智利桃制品保障措施争端的基本情况 2001年1月15日,阿根廷将其针对智利桃制品(包括桃罐头及其他形式的制品,《南锥体共同市场条约》税则号为2008.70.10和2008.70.90)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通报了世贸组织,并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第12.4条将适用的临时性保障措施预先通知了世贸组织商品理事会下的保障措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safeguards)。2001年1月30日,智利政府也依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第12.4条要求与阿方进行磋商。3月2日双方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但没有产生积极的结果。2001年7月17日,阿根廷将智利桃制品对本国相关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调查结论及终裁适用保障措施的决定通告了世贸组织。8月7日,阿根廷经济部关于对智利桃制品以每千克课征0.50美元特定关税的形式采取保障措施的第348/2001号终裁决议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随后智利政府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第12.3条要求同阿根廷政府进行新一轮磋商。这次磋商是8月16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进行的,没有取得任何积极的成果。9月14日,智利政府又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1条、《谅解》第4条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第14条要求同阿根廷进行协商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立场。11月2日阿、智双方在日内瓦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没能提出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于是在2001年12月6日智利政府根据《谅解》第4条和第6条却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在其2001年12月18日会议上将这一争端纳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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