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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在平行进口中的把握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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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限内独自利用其智力成果制造、销售知识产权产品,并从中获得独占的利益。私权主体追求最大利益的本性,致使超越权利范围,滥用权利的现象不可避免,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具体制度就是权利穷竭原则。通过对权利穷竭产生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提出利益平衡是权利穷竭原则产生的根源,利益平衡是各国考量平行进口性质的决定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应是在动态中把握利益平衡。 一、利益平衡----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属性。 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限内独自利用其智力成果制造、销售知识产权产品,并从中获得独占的利益。私权主体追求最大利益的本性,致使超越权利范围,滥用权利的现象不可避免,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具体制度就是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被许可人将带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其他人不需经过许可就可以使用或转售该产品。权利穷竭原则就其实质而言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从法经济学角度看,知识产权人通过制造、销售或许可他人制造、销售知识产权产品已经获利。如果对已经进入市场的知识产权产品仍加以控制,必然会增加购买者的成本,妨碍正常的商品流转,不符合知识产权法促进经济与技术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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