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WTO的补贴规则
|
| |
[摘要] 对wto补贴等规则进行研究和运用的关键和最根本的任务在于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为此,我们应当利用当前实行积极财税政策、扶持西部开发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保证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新的更好的发展。 一、补贴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有关wto补贴的概念和原则规定,只是在通常所说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才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而在此以前的协议中,包括东京回合的协议,仅是对gatt(1994年)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解释,缺乏系统的规定和严谨的操作性。“协定”对补贴的规定既有自己的创新和特色,也考虑了此前有关协议的可取之处,同时又兼顾了gatt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原则和原理,具有一定的优点。 “协定”明确补贴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条件:1、财政资助;2、为成员国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或者二者委托的私人机构提供;3、通过该财政资助而得到一项利益。 至于什么是财政资助,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既然是财政资助,就一定要有公共费用支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没有公共费用支出,只要政府的介入影响和扭曲了公平竞争,也应当认定为提供了财政资助。“协定”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且明确列举的种类为:(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类的财政鼓励。但是依照gatt(1994年)第16条和本协定附件1至3条的规定,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未超过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一种补贴。(3)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