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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穷国富国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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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经济和文化概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讲都有极大的发展。trips以前的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不足之处就逐步显露出来。trips是wto生效的协议中最集中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一个协议,trips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虽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但从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的标准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作为wto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trips协议的规定,但很显然,trips的要求仍远高于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所能达到的水平,所以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是富国与穷国争论的焦点。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经济和文化概念。从19世纪末开始,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就开始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国际合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产生了一些专门的知识产权公约组织,如1893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合并而成的birpi(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成立的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公约组织经过多年的努力,在gatt成员体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世界上已经存在近20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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