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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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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上诉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公布了对轰动一时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终审裁决,维持该案专家组2003年7月的裁定。即:认为美国从2002年3月6日起对热轧、冷轧钢材与不锈钢材等10种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作为原告的欧盟、日本、中国。巴西、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等八国胜诉。wto解决争端机关存在着“过分司法化”的风险,在“司法强项与政治机构弱项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因为wto司法要受理不少具有政治敏感因素的贸易纠纷,而这些纠纷原应由wto的政治机关来解决,但因为它们要以“共识”(consensus)达成协议而难以解决,因此,一起推给dsb(解决争端机关)用司法方式解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属此类性质。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终于发表声明,决定取消美国对进口钢材征收的保护性高关税。虽然一场全球贸易大战终于得以避免,但其中仍存在变数与风险。 wto上诉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公布了对轰动一时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终审裁决,维持该案专家组2003年7月的裁定。即:认为美国从2002年3月6日起对热轧、冷轧钢材与不锈钢材等10种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作为原告的欧盟、日本、中国。巴西、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等八国胜诉。此案的专家组裁决报告是按八个原告国和10种钢铁产品,分别逐个国家和逐项产品做出的,该报告长达900页(汉译近百万字),上诉机关报告也有175页(汉译有10多万字),内容重叠且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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