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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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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涉及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及贸易公正性问题。其有关规则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wto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加以确定。规则要求wto成员进行国家专控产品贸易时,应该体现该类贸易的透明度,并不得实施歧视性做法,有关政府不得对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商业行为加以干预。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已明确对上述规则予以承诺。“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有关规则尚待进一步完善。 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源出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规定。 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对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宗旨的冲击有以下方面,因此第17条的设立在于规范国家专控产品如烟草、化肥。石油等的贸易规则。 1.专控贸易缺乏透明度。一国对哪些产品实行专控贸易,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进行专控贸易,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营运常常是不透明的。 2.专控贸易垄断权的实行对贸易结果的水平和公正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对国家专控贸易的监控、约束很有难度,“当gatt第17条与政府采用国家贸易措施来削弱gatt的其他义务时,该条款总的约束是弱的。”又如,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当某政府对已受约束的产品进口保持垄断,根据约束,这种垄断不应“超过保护量而提供保护……”可是,这很难监视,而且,许多产品不受约束。这可能使专控产品贸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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