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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性难题----WTO对区域贸易协议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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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允许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下,一部分缔约方中存在互惠性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同时规定了rta存在必要条件和对rta是否符合规则的审议机制。但是由于wto对rta的审议程序(透明度和通知程序)不明确以及规范rta的wto有关协议条款存在体制性(规则定义模糊和不确切)问题,极大地妨碍了wto对rta审议工作的进展。结果自1995年以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没有完成一个rta是否符合wto条款的审议,反过来又造成这一期间众多的rta和各种类型的优惠贸易协定出现,加重了wto对rta审议的任务和难度。按照规定,wto有关rta规则的谈判在2005年之前结束,需要澄清并解决rta规则存在的程序性和体制性问题。 wto允许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下,一部分缔约方中存在互惠性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同时规定了rta存在必要条件和对rta是否符合规则的审议机制。但是由于wto对rta的审议程序(透明度和通知程序)不明确以及规范rta的wto有关协议条款存在体制性(规则定义模糊和不确切)问题,极大地妨碍了wto对rta审议工作的进展。结果自1995年以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没有完成一个rta是否符合wto条款的审议,反过来又造成这一期间众多的rta和各种类型的优惠贸易协定出现,加重了wto对rta审议的任务和难度。按照规定,wto有关rta规则的谈判在2005年之前结束,需要澄清并解决rta规则存在的程序性和体制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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