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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关税法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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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789年第1部关税法颁布以来,贸易保护主义一直是贯穿于美国关税及贸易法案中的主线。从1828年的可憎关税法至1930年的斯慕特--霍利关税法,美国顽固地推行高关税政策。即使南北战争前的一段低关税时期,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1934年的互惠贸易协定法使关税不再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由总统与他国的贸易谈判来确立。但国会在贸易上的立法权直接决定了总统在谈判中的关税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讲,贸易法取代了关税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虽然美国大力倡导自由多边贸易政策,但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局限性使之黯然失色。 美国自立国起到现在,经过短短的200多年,便发展成为首屈一指的超级大国。关税在其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在199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颁布之前,美国国会掌握征收关税的大权,总统只是执行者,关税全部通过立法的方式表现出来。美国关税法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此后,美国进入协定关税时期,国会将制订细部关税的权力转移给白宫。总统通过贸易谈判、缔结关贸协定来确定关税,但国会通过立法对总统的授权仍然决定了总统在贸易谈判中提出关税的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贸易法取代了关税法,并且具备后者的功能。考察美国关税法的演变,有利于我们把握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实质内涵,在和美国的商务往来中做到充分了解对手,进而拟订正确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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