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区域贸易优惠与最惠国待遇关系的冲突与法律协调----兼论我国之应对措施
|
| |
[摘要] 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虽具有互补性,但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区域贸易优惠与多边最惠国待遇实质上存在冲突,但它作为一项特殊例外存续于世贸组织体制之内。世贸组织规则确立了区域贸易优惠的合法性,从而为区域贸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分析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区域贸易优惠与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以及世贸组织规则对两者间关系的协调,有助于了解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虽具有互补性,但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区域贸易优惠与多边最惠国待遇实质上存在冲突,但它作为一项特殊例外存续于世贸组织体制之内。世贸组织规则确立了区域贸易优惠的合法性,从而为区域贸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分析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区域贸易优惠与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以及世贸组织规则对两者间关系的协调,有助于了解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wto多边贸易体制虽然为其成员问削减了大幅度关税,但对其成员所设置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如反倾销标准、反补贴标准、行业准入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实施保障措施标准等均束手无策。另外,wto虽为其成员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严格意义上讲。它只不过为成员问提供了一个争论的场所罢了,难以使受害成员得到实惠。这是因为,争端的解决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在该时期内受害成员的有关损失往往将会扩大到无法弥补的地步,而采取措施的成员(加害方)则可能赢得使相关产业复苏的时问。因此,在近期美国对进日钢铁加征惩罚性关税的过程中,作为受害成员的欧盟。日本、中国等均无不及时采取了明智的报复措施,而不仅仅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不久前,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受挫以及坎昆会议“无果而终”,均反映了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无论在农业补贴抑或投资、竞争。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问题上僵持不下,发达成员间也矛盾重重;体现在实践上是,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实施贸易歧视,而发达成员间义相互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受阻等等。在这种情势下,作为通过缔结区域贸易协定(ftas)、予以建立和发展的区域贸易合作,便受到了wto成员的格外重视。据wto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球已有170个区域贸易协定生效;估计到2005年底将近有300个区域贸易协定在全球范围内生效。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