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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国、欧盟反倾销法的差异比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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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和欧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对我国提起反倾销申诉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本文对中国、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中国与美欧反倾销法的分歧和冲突,以及中国反倾销法的若干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提供借鉴。 一、中国、美国、欧盟在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冲突 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上,我国与美国和欧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冲突,表现为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标准,即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而中国对不同经济类型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仅采用一种统一的确定标准。 美国和欧盟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上采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双重标准的依据是: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着资本、商品和劳务市场,产品的价格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所决定,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所以可以直接采用产品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国家大量干预经济,其原材料、动力和工资的价格由国家决定,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必须采用一个“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这种“替代国”或“类比国”往往是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等较高,导致其类似产品的价格往往很高。这样,由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同,直接影响了价格比较的基础,而价格比较,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因此,这种不同的比较基础对倾销与反倾销当事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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