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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案件中的替代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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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倾销起诉已成为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两大壁垒之一。替代国价格的采用更使我国出口产品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存在着诸多弊端,而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问题的关键。 一、“替代国”价格的由来 在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问题上,西方国家所采用的方法有别于其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所采用的方法,即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依此方法,需要选择一个他们认为是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出售或生产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其正常价值。这一做法的主要依据是1955年gatt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一项解释说明。其内容为:“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价格的进出口货物,在为第一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即与这类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适当。”关贸总协定使用的措词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应以具体的替代国价格作为价格比较的基础,但“可能存在特殊困理与“不一定经常适当”的说法原则上确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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