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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中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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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贸易与环境问题是一个涉及国际社会多层面、多领域的复杂而重大的问题,已成为世贸组织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世贸组织环保例外条款承认了各国国内环境政策的合法性,但运用不当易演变成贸易保护手段, 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b)、( g)两项立法主旨、适用条件的阐释,揭示了这些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促使世贸组织环保例外条款公正有效地实施,并期望对我国外贸政策的选择有所裨益。 wto环保例外条款是指wto在充分自由贸易基础上对严重危及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而免除该方义务的例外情形。从范围上看, wto环保例外条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仅指gatt第20条包含的(b)、(g)两项;广义的除包括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包括wto规则体系中其他环境与贸易协议中例外条款的规定。此处探讨的“wto环保例外条款”仅是gatt第20条中的(b)(g)两项。 第20条就其渊源而言,主要产生于19世纪欧洲各国关于海关卫生检疫标准由各国自行订立的传统,以及各国对本国天然资源保护的要求。该条允许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为维护本国重大利益而悖离其义务或损害其他成员利益。其结构看似简单,但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确保与gatt不相抵触的国内法律规章的遵守、公共道德、劳工标准和知识产权等十个方面,内容庞大而复杂,系穷尽性的而非指导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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