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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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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是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包括区域一体化的内在条件、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外的关系、对区域一体化的审查监督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安排等四个方面。符合这些要求的区域一体化可以构成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我国与东盟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和顾及世贸组织的这一制度。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各成员负有无条件适用的义务。但是,该原则允许区域一体化安排作为其例外,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关区域一体化安排需符合世贸组织的制度。 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下简称区域一体化)制度是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法律意义在于符合世贸组织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区域一体化构成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各成员负有无条件适用的义务。但是,该原则允许区域一体化安排作为其例外,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关区域一体化安排需符合世贸组织的制度。 世贸组织的区域一体化制度主要由三部分规则构成:(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第2款至第10款,该规则主要是规范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2)“授权条款”,即1979年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该套规则主要解决的是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此规则主要解决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一体化问题,同时适用于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世贸组织的区域一体化制度反映了世贸组织对区域一体化的态度,而这一态度则取决于区域一体化对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区域一体化安排有促进多边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作用,但也的确存在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损害的威胁。然而,许多国家由于难于割舍区域一体化带来的利益,放在全球范围内,区域一体化如火如荼,面对这一现实,世贸组织需要具备应有的灵活性。因此,区域一体化是世贸组织在现实条件下不能不接受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并希冀其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这决定了世贸组织会允许区域一体化的存在,同时尽量避免和防范其对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造成损害。世贸组织首先肯定了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承认成员有权缔结区域一体化协定和作出区域一体化安排,不阻止成员订立在彼此间实行区域一体化的协定或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第4款、第5款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1款都有类似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世贸组织为区域一体化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主要有:区域一体化的内在条件、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外的关系、对区域一体化的审查监督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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