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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合理实效地推动区域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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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贸法》阐明了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迫切性。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不仅顺应潮流,同时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我国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应遵循“积极、稳妥、合理、实效”的原则。 2004年7月1日,我国新修改并生效的《外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外贸法》阐明了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紧迫性。然而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理论能够告诉我们,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最优顺序是什么,对于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目标模式。政治、经济和区域性制度条件、突破口选择等基本问题仍然比较模糊。笔者认为,应积极、稳妥、合理、实效地推动区域经济合作。 一、强调积极,是保证外贸政策的连续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外贸增长对gdp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一直是我国外贸发展的目标。一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很多。单边贸易自由化、双边贸易协定(bta)、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或者多边贸易谈判都是可行的途径。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主要采取第二种方式,通过贸易和经济合作机制,来规范同各国的经贸往来。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综合利用各种方式。1991年我国开始参与apec相关事务,1992年我国单方面大幅下调进日关税和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同期我国还全程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凭借多种形式的贸易自由化方式为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了wto,开始在wto框架下推动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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