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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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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哲学史界对于中国哲学史(习惯上我们也称之为“中国哲学”)学科的反思,使得自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所确立的中国哲学史学科及该学科领域近一个世纪的研究成果,都有失去合法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已成为中国哲学史研究和中国哲学发展的一个瓶颈。为该学科重新定位,建立新型的学科制度和学科范式,已成为中国哲学史研究领域实现总体突破的关键性步骤。 一、合法性危机问题的内涵 所谓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合法性危机,是指中国哲学史学科范式所导致的中国哲学史学科存在意义的丧失。 回顾中国哲学史学科范式建立和延续的历史,我们可以把从胡适至今的学科范式归结为二:其一是胡适本人奠定的学科范式,它的特点是以西方哲学为参照建立中国哲学史的结构框架,如宇宙论、名学及知识论、人生哲学或伦理学、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等哲学部门,以汉学功夫来甄别史料,以平实的语言来诠释史料。其二是冯友兰和牟宗三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学科范式,特点是不仅参照西方哲学来建立中国哲学史学科框架,而且大量套用西方哲学理论和术语来剪裁和附会中国哲学史料。例如前者套用柏拉图的“理念”来解释朱熹的“理”,以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来解释理气关系。后者主要依据康德哲学来诠释和改造儒学,尤其是陆王心学。相对于胡适,冯、牟二人的范式对以后的中国哲学研究影响更大,成为中国哲学学科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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