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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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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年来,人们在和自然斗争,在和同类斗争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在恶劣的大自然环境中生存、在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前获胜,人们必须有目的地聚合起来,并且须使其中每个个人的努力和他人的努力协调一致。事实是,文明社会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社会被分解成大量根据明确目的组建起来的集合,在集合内“以分工的形式确立各个成员的任务,而且还有谐调这些任务的措施,执行这些措施的制度保障”,这些集团使本来散乱的个体进入有目的、有意志的集合中,使个体的行动因为受到集合的规范而获得理性也使社会获得自己的理性。这种集团的存在解除了原始个体的盲目状态,把原始个体统一在一系列有目的、有意志的活动中,同时也解除了社会作为无机物的历史,社会因为上述集合的存在同样也获得了自己的有机整体性,由散乱群集(无机体)变成了意志群集(有机体),它变得能把自己自我组织起来以整体的面貌来应对外界刺激。换句话说,社会作为整体也正是通过这些集团的存在而使自己变得在组织形式上具有理性,当然对于这一点,东西方思想并不一致[1]。在西方某些现代组织社会学家的观察中这种理性是有限的[2],只能叫有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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