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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价值的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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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价值并不是任何对象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事物同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任何事物的价值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因主体之间的共同点而有相同价值。事物的价值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之间是相对的,但对于同一主体(以及主体的同一方面)则具有客观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我们所讨论的普遍价值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特殊与普遍等问题,本质上是主体之间、特别是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个性与共性问题。我们可以用主体的特殊性和自主性来解释价值的多元化,用主体之间的共同性和相互联系来理解共同价值,并用个性和共性的关系来把握共同性的层次。 所谓价值的客观形态、或客观价值,是指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在事实上发生或存在着的价值关系及其效果。一般说来,这种客观上关系着人的生存发展的事实,包括未经人们价值判断的价值现象,并不是我们价值观念的产物,而是价值理念产生的基础和根源;与之相区别的所谓价值的主观形态、或主观价值,则是指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包括人们所持的各种意向、态度、评价等。包括价值理念在内的各种主观形态,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主导的作用,但它们却需要以客观的价值形态来证明和检验。而保持对价值的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之间的适当区分,意味着在谈论价值时,首先要着眼于价值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即人、主体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和方式,以此来了解人类价值生活的现实状态和变化趋势,而不能用某些人的某种主观意向来代替或掩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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