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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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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类社会历史领域的认识,存在着一些“公理化”的价值定则,或曰最基本的价值规律性,这些价值观念是如此的基本,可以看作是定律的存在。它们先验地融入了全人类的集体无意识之中,以至于沉菽为“自在”的状态,现今在此揭示出来,激活成“自为”状态,以积极推动并加深人们对于价值问题的认识,亦可作为价值哲学理论推演的桥头堡或出发点。认清价值认识之中的各种先验主观性所在,就可提升价值理论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算是f·培根所开创的为祛除认识先验“幻相”而作努力的继续和深化。 价值公理之一:人的自利目的性激励价值认识。 如同所有其他的生命有机体一样,人的一切行为和欲望都受自私基因的指令操纵着的情欲支配的,这个支配是以行为欲望者个体的具有特定需求的价值方向指向的,由于基因的自私性倾向的天然本性所然[1],从而这个指向的方向必定是以自身的利益终极为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乃自利性的。 作为活生生的有机生命体的人,并未逃腾天演和生命进化的通则,无疑地具有自利性冲动,它是人的各种欲望需求的最内在策动力。因此,终极意义上,人并非是什么超越生命基质之物,而成为万物丛中独具德性的唯理主义心目中的圣洁品,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并不在此处。进而论之,这种自利性也并非如我们日常所言及的道德层面的贬义性质的“自私自利”,而是具有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在体性质,它落实在生活层面上也并非得都是如此的“自私”面目,为此得有如此的词汇可得以评价,它也可以是“利他”的形式,或许还可称以堂而皇之的名称,如中国国粹的“仁、义、道德”乃至左倾分子的“大公无私”之类即是。在最广泛意义上,是凡指人具有一切生命性质所应具有的自为倾向。康德的伟大立论:“人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对人的自利自为性的最高最抽象的概括。只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人的特定周遭情景来说,对生命有机体存在意义,神性禀赋,对社会的人格和对上帝的位格,对他人、集体的依赖性合作性,对于与自身相关的亲缘指数与等位基因价值关系的感悟、理解深浅程度不一,并为这些感悟、理解所需要掌握的技术和能力上存在着差异的不等同,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各个不同等级的道德行为修养和生存境界差异,并结合与自身特定周遭场合所采取的不同性质和等级的自为目的策略——其对应于生物进化论意义上的实质,乃自利性所覆盖的范围落实于与本己的等位基因的因缘关系程度上的等级差异。总之,不管怎样,人的价值追求都围绕着自利目的性而展开:在最终意义上直接或间接地增强在某个层面上与自身或亲缘或类亲缘基因不朽而努力,尽管追求者的理性思维未必能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西方神学中有所谓人的神性,在社会生物学的意义上我的理解乃是,人的超越理性的存在致使对于自身亲缘指数与等位基因价值关系的感悟放大推及至最远的端点——上帝的位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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