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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种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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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西方政治哲学过去三十余年的发展基本上是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分法(berlin,1969)的理论框架之中展开的。社群主义的崛起不但没有走出反而强化了这种二元对峙的概念樊篱。晚近以来公民共和主义的重新发现和阐释则另辟蹊径,提出了第三种自由概念(pettit,1997;skinner,2001),试图运用全新的理论架构全面整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政治遗产。准确地把握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内涵不但影响到政治哲学史的谱系构成,关系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的恰当理解,而且有助于在既多元分化又全球一体的复杂社会对自由理想的坚持与捍卫。 但是,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倡导者们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某种僵局:他们既想继续运用伯林的概念架构表达超出伯林视野的洞见,但又没有对伯林的理论前提做出彻底的重新审察,甚至未能对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提出有说服力的诠释。这不但表现在他们把伯林的洞见简单地还原为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需要,听任其表面上各不相同的论题处于经不起推敲的并行不悖的状态,而且表现在他们忽而把自己倡导的自由概念等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忽而又把它与伯林的两种自由区分开来,自命第三种自由,最后又在肯定第三种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概念的同时,仍然把它理解为消极自由,尽管是不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在我们看来,第三种自由的倡导者们不但生硬地肢解了伯林的思想,严重地误解了自己的主张,而且遮蔽了理解自由或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另一条更有前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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