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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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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阐释》是理论哲学中的里程碑,正如《正义论》在1970年代早期成为实践哲学的里程碑一样。布兰顿对分析的语言哲学中错综复杂的讨论驾驭自如,终于成功完成了在语言哲学中的系统规划,而这项规划已由其他哲学家勾勒出来;[1]当然,布兰顿在其探究的重要细节中,也始终未曾忽略激发这项工作的远见卓识。布兰顿的工作之所以能够出类拔萃,要归因于思辨冲动和持久耐力在他身上的罕见结合。正是这种结合,才历尽艰辛,在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之间实现了富有创新性的关联,清晰地阐明了自我理解——它虽然已有传统可资利用,但也需要更新。布兰顿运用复杂的语言理论这一工具,令人信服地成功描述了这样的实践活动:在其中,有言行能力的主体的理性和自律被表现出来。 布兰顿为康德式的有限心智观提供了新的语用学语汇,将概念解放出来,而概念既在独立于它的世界的限制当中理性地发挥作用,也在社会环境的范围内自力更生:“用我们的理性和理解能力而把我们从万事万物中分辨出来,表达了这样一种承诺:作为一系列特征而把我们区分出来的,是智识(sapience)而非感知(sentience)。我们与非语言性动物(例如猫)一样,都具有感知能力,即在清醒的意义上有所意识的能力。……而智识涉及的是理解或智力,而非反应性或兴奋能力。”[2]我们是实质上参与到“给出和寻求理由”的实践活动当中的存在者。当我们相互要求给予解释的时候,我们就在彼此之间为一切所作所为担负起责任。我们让自己为理由所打动,这就是说,让自己以“更好的论证的约束力”赢得支持。凡是我们运用概念,凡是我们服从推理性思想的语义规则和规范的时候,我们就活动在“理由空间当中”,也正是在这个领域当中,理由才算是理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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