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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赛亚与统治者——瓦尔特·本雅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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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雅明在其《论历史哲学》第八篇中写道:“被压迫者的传统教导我们,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例外状态’就是法律。我们必须树立起一种与这种事实相应的历史观。我们要把这种真正的例外状态的生成作为我们当前的任务。”在另一段文字中(这段文字出现在本雅明《文集》的编纂者所出版的“论文”注释中),本雅明使用了类似的概念对弥赛亚时代的特征作了论述: 福音书的启示录之言“无论在那儿遇见人,我都会对他加以审判,对最后的审判日作特定的阐明。这令人联想起卡夫卡的一段话:最后的审判日是一种总审判。但是还可以加上一句话:按此说法,最后审判日并不异于其他的审判日。不管怎样,福音书此言在历史学家如何对当代作出判断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评判尺度。每一瞬间都是对它之前的某一时刻加以审判的瞬间。” 在这两段话中,本雅明在弥赛亚时代的概念(该概念建构了“论文”的理论核心)与属于公众法律领域的司法范畴之间建立了联系。弥赛亚时代具有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 / Ausnahmezustand)的形式和总审判(summary judgment / Standrecht )的形式,亦即在例外状态中作出审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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