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
|
| |
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如同一组俄罗斯套娃,既可以相互独立,又可以相互包含。如何看待和处理这几个层次的主体性的关系,这本身就标志着特定主体的主体性的实际发展水平。 一、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 个人和群体都可以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在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中,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存在着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德国人本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个人和群体的统一。他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个本质上相同的实体的结合和统一。哲学最高和最后的原则,因此就是人与人的统一。”[1]他所说的“团体”可以理解为社会,人与团体的关系表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存在。 就主体性而言,群体与个人的关系,可因其主导方面的不同而分成两种类型:(1)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2)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主体性的关系。 第一种类型: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主导的观念而被强调的是: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群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即集体的主体性取代了个人的主体性。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