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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的实现之理与纪纲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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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与康德的轨约原则和构造原则比较 一、实现之理与纪纲理概论 毋庸置疑,牟宗三的实现之理与纪纲之理是直承康德的轨约原则与构造原则(1)而来的。但是与康德不同。实现之理与纪纲之理,牟宗三又称为“实现之理”与“形成之理”,或者“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或者“实现之理”与“形构之理”,或者“调节原则”与“构造原则”,或者“轨(规)约原则”与“构造原则”,或者“轨约型范”与“构造原则”,等等,其意义也不完全一样,随着他的思想的变化与发展,在不同的著作中有不同的称谓和意义。其定称则为“轨约原则”与“构造原则”。实现之理与纪纲之理,或轨约原则与构造原则,构成了牟宗三从逻辑哲学到道德的形上学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因而贯穿于牟宗三哲学思想发展之始终。牟氏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线索拉得很长,资料非常丰富,主要见诸下列文献:〈觉知底因果说与知识底可能说〉(1937)、《逻辑典范》(1941),〈传统逻辑与康德的范畴〉(1946),《认识心之批判》(1956~57)、《理则学》(1955),《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1971)、《现象与物自身》(1975 ),以及他所译注的康德的哲学著作、尤其是《康德〈纯粹理性之批判〉》(1983)一书的“按语”或“注释”。此外,也见诸他诠表中国儒释道哲学的著作、特别是《心体与性体》(1968~69)之中。由于牟氏对于康德哲学的理解有前期与后期的分别,因此他对于康德的规约原则与构造原则的看法,在不同时期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以《逻辑典范》的论述代表他早期的观点,《认识心之批判》与《理则学》之所论为其中期的观点,是其早期思想的引申与系统运用,《现象与物自身》以及他对康德作品的译注与评论则为其晚期的看法。三个时期的思想各有特点,早期观点重在批评与发展、整合与融通,中期思想是早期观点的系统化与系统运用,晚期看法则主要是对于康德的论述作一种客观的厘清与疏释。是故,实现之理与纪纲之理从方法论上构成了理解牟宗三哲学思想的一条重要线索。然而,由于我们考察的主题的限制,加之这一问题十分庞大,因此我们的论述主要以其早中期的思想为主,至多间或涉及其晚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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