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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与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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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不在于现实中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这些法律基本上属于现实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普遍性的事物,而不是这些现象自身。法哲学具有时代超前性和现实超前性。对于法律实践来说,如果说现实法学是后推力的话,那么法哲学则是牵引力。当黑格尔说哲学如同密纳发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起飞的时侯,他是站在精神的最高峰观望绝对精神的超神入化。与此相反,法哲学则应该走在法律实践的前面。法哲学应该成为法律实践的先导,因为它以一般法律即法的定在为基础,而不是以特定的现实法律为基础。法哲学所关注的是在任何时期都始终一贯地不为外界因素所左右的普遍事物。现实法学的视野只限于特定国家特定历史类型的法律现象,而且这些特定现象往往还是法的歪曲的表现。现实法学只是关于法的较低层次的理论思维,它所关注的顶多是关于法的较低层次的抽象。 一 法哲学的科学价值就在于它所研究的法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关于法的抽象的抽象。其中,各类具有特殊性的法的质的差异已经消失,所剩下的是法的各类特殊表现的共同性的本质。法本身同它的各类特殊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法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它只作为理性的抽象而存在,具有超时间性和超空间性。法哲学之所以能成为一种关于法的哲学理论,在于它把自己的对象提高到普遍的形式,而撇下各种特定的实存的形式及其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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