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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个人主义的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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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自亚当·斯密以来的整个西方主流经济学发展史,都可以被看作是经济个人主义理论的延伸和拓展。在今天,谁都不会怀疑这一事实:经济个人主义是解析古典经济学传统乃至新古典经济学一个十分重要的轴心。随着20世纪市场层面的非均衡、信息非对称、非理性现象的出现,经济个人主义的信仰和方法受到了怀疑和查审。人们不断追问:每个关于社会经济现象的陈述能否都可以直接还原为关于个人经济行为的陈述;经济行为本质上能否归属于单纯的个人理性的计算;在信息非对称的经济世界里,个人最大化目标能否完整的实现;个人的经济自由度的空间究竟有多大;经济决定论的因素中有无非经济因素的存在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经济学本身是无法达到的,许多问题的性质都涉及到哲学问题。这里有必要对经济个人主义的语义范围、哲学渊源和现代意义上的价值判断作点哲学分析。 经济个人主义通常有三种语义范围:(1)作为一种学说 ,它既包含着对经济自由的一种信念,又是对某种文化上的具体行为方式(如追求极大化的理性行为)所给予的制度证明。H·M·罗伯逊(Robertson)指出:“作为一种学说,个人主义在个人及其心理倾向中,寻找社会经济组织的必要基础,它相信个人的行为就是以提供经济组织的原则,力求通过个人,只要可能,让个人得到自由化地自我发展的一切机会,来实现社会的进步。”①(2)作为一种制度,经济个人主义意指一种建立在私有制市场、生产契约和交换自由的基础上,以及建立在个人自由和自利基础之上的自发经济制度。(3)作为一种方法论,其要义是:以个人经济行为为基本分析单位,并把全社会的经济和谐视为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加总的结果。如哈耶克指出的,“我们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它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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